干货来了!12个问答解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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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5号,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简称“原办法”),并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由申报时提交改为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12个问答,为大家讲解新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及相关变化。让幸福宝app无限制下载一起学习吧!1.改版背景是什么?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在审批基础上享受约定待遇的综合程序。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发布了原办法,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约定待遇的审批,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时应自行享受约定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为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由申报时提交改为留存备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由申报时提交改为留存备查;二是大幅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三是明确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3.修改后非居民纳税人将如何享受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修订程序如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 具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在申报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采取源头扣缴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自行判断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享受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信息报告表》,主动报送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都将由非居民纳税人收集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4.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如何简化?原办法规定的报表有10份,其中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需要填写两份,享受约定待遇。 两份报告内容详实,可以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但同时又有一定的申报负担。 为了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本次修订大大简化了申报工作。 简化报表只有一个,内容少,容易填写。 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进行陈述。 如有必要,非居民纳税人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 5.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的声明?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作出的申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取得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果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你是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你是我国的税收居民,你将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 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税收条约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或国内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税收条约待遇,则不能享受条约待遇。 第三,自己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判断错误,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按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资料和其他补充资料,或者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 六、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待遇协议信息报告表》后,如何处理?扣缴义务人在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完整的,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协议进行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明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扣缴义务人未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待遇协议信息报告表》,如何处理?非居民纳税人未自愿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待遇协议信息报告表》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扣缴。 八、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何划分?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请求享受约定待遇的扣缴义务人提交声明。 非居民纳税人判断错误,不符合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收到报表后,应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的约定处理进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了变化?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国内税法或者税收协定,不是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应当是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定义更加准确。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是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一类是根据我国税法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应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10.能证明符合协议规定的身份证明是什么?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者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用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代替。 例如,税务条约中的一些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只应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企业按照上述条款享受约定待遇的,可以提供缔约另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代替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XI。证明“实益拥有人”身份的相关文件有哪些?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和协议利益的,应当保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证明“实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实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12.广州天河黄村公司登记税协议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有哪些?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是指在税收协定中具有下列表述或类似表述的条款:尽管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但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能够合理地确定以某一收入获得某种优惠待遇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 则该优惠待遇不得给予该收入,除非能够证明在该情况下给予该优惠待遇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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