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边肖收到了一些问题。很多人都在问:我很多年前注册了一家公司。后来停产了,因为效益不好取消了。几年后,我想再开一家公司,想用原来公司的名字注册。可以吗?
以上问题由快乐投资边肖统一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所以注册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名字。
根据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上述情况,只要原企业名称被注销三年以上,就可以用原注销的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